环境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
[ 发表日期:2020-05-07 ]
环境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迈出了一大步,而且是实质性的一大步。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测得准才能说得清,才能对症下药。新时期的环境管理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监测要求不高、任务不重之际,这一体制基本能够满足要求,并显示出一定的优势。
短短3年内,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1436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并提前实时公开6项指标数据,就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随着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政府监测机构显得有些分身乏术、力不从心。单一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
有评论指出,随着环境保护不再“重投资、轻监管”,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行为向社会化转变,成为大势所趋。
这一改革取向,已经有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购买公共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在现实层面,青海、广东、新疆、福建、辽宁、山东等地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从已有的实践探索来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能够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让更多的人来做环境监测,让更专业的人做环境监测,可以将政府从繁重的环境监测任务中解脱出来。
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则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花同样的钱办更多、更好的事。
同时,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也可以使环境监测机构逐渐摆脱行政干预,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增强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当然,放手并不等于甩手。政府环保部门必须建立有效的配套监督机制,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环境保护的公益特性,决定了环境监测市场不能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以实现环境公益为目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环境监测市场化之后,政府的监管职能不但不应削弱,反而应当加强。
《意见》用了很大篇幅谈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用意也正在此。
元贞研究院(www.sziip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