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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防控新冠肺炎(COVID-19)与食品安全临时指南

[ 发表日期:2020-05-01 ]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防控新冠肺炎(COVID-19)与食品安全临时指南

多机构合作与应急预案

  所有监管部门应当按照FAO/WHO出台的相关指南制定应急响应或应急预案,并积极付诸行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中应详细说明中央、区域和地方管理部门的作用和职责,以及疫情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作机制。同时,应急预案也应包括如何确保优先提供基本服务的相关细节;组织工作团队进行相关信息管理、沟通、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以及食品事故管理;升级IT系统以促进在家办公、远程办公和在线会议的有效进行。

  国家所有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作是政府对COVID-19疫情做出有效、全面响应的重要部分。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部门之间的合作需求从未像现在这样迫切。

  

维持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的有效性

  由于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受限,严重削弱了主管当局安排合适的人员检查食品企业和进行其他食品监管工作的能力。例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要求人员在食品场所现场进行可能不再可行。由于食品检测实验室能力的减少,可能无法实现对采集的食品样品的检测。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在于确保高风险食品场所遵守食品法规。许多食品企业正在采用新的生物安全措施来限制外部人员的进入,这可能会波及到食品检查人员。然而,食品安全检查员有权进入任何场所,只要食品安全检查员有合理的理由确定该场所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活动,就不受阻碍,以核实食品加工的合格情况并防止违反食品法规事件的发生。

  1.基于风险的方法

  国家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应当以风险为基础对食品企业进行排序,从而确定企业检查的频率。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进行,每个食品企业的风险状况应基于食品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包括各类食品的处理、加工和分销方式;加工方法(熟食、即食食品);经营规模以及产品消费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人群。在决定食品企业的风险分类时要考虑到对于食品合规的历史,食品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的信息以及验证记录。这种基于风险的食品安全检查方法可以有效甄别需要重点检查的高风险食品场所。在疫情期间,可以暂停对中低风险食品场所的检查工作。

  疫情期间,屠宰场是需要继续进行食品检查的重点场所之一,包括屠宰前和屠宰后的监督检查。在此类场所工作的食品检查员需佩戴个人防护设备(PPE),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勤洗手,消毒和杀菌,尤其是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例如生产线速度提高时。

  需要加强检查的另一个重点对象是那些严重依赖进口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随着国际运输的急剧减少,这些企业的供应链可能会延迟或中断,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和控制。同样,食品企业需要快速识别新的供应商,而无需经过完整的供应商批准计划,这可能使产品的完整性受到威胁。

  同时,一些食品企业或因产品需求的增加而扩大生产,并招募临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确保对临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进行充分的培训。  

  临时措施

  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可采取的临时措施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包括:

  > 临时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食用动物托运时随附的纸质证书和证明;

  > 临时授权经认可的,在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的私人食品实验室的检测和分析;

  > 食品企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交自检结果,以证明企业内部控制有效进行(自我认证);

  > 如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具备资格和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在监管部门的监督(公正、无任何利益冲突)下,可临时授权私营部门机构和独立的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执行食品检查;

  > 对于食品标签的部分(例如日期标记)管理可以具有灵活性,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食品浪费。

  2.办公人员保护措施

  在需对食品企业继续进行检查的地方,应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同时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食品检验员应接受正规的培训,最大程度地减少SARS-CoV-2(引起COVID-19的病毒)的传播。首先,应确保食品检验员不存在COVID-19的症状;在食品店检验员应时刻保持安全距离,进出食品店前后经常洗手清洁,以及保持正确的咳嗽/打喷嚏姿势。食品检验员还需要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例如一次性工作服,鞋套,口罩,手套和发网,在两次检查之间需要更换个人防护装备。

  3.相关管控工作的暂时中止

  疫情期间,在不危害食品安全性、消费者健康或国际贸易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可以暂时中止一些例行执行的监测监管工作。例如,为确保遵守污染物相关规定的年度残留物监控计划。由于许多酒吧,咖啡馆和饭店暂时不开业,针对这些场所的检查工作量大大减少,因此对食品样品检验的需求也减少了许多。在具有卫生评级或餐厅评分标准的国家/地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等级评定,无需再进行重新评定。

  由于食品采样和检测的减少,国家监管部门通过国际食品安全当局网络(INFOSAN)等全球系统访问进行信息共享变得极为重要。当食品企业获悉或已经将不安全的食物投放入市场时,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4.可临时豁免的食品条例

  由于COVID-19疫情所带来的挑战,监管部门需要与食品企业紧密联系,评估是否需要对食品条例进行临时修订或调整,以确保食品供应不受影响。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评估在执行食品条例时是否可以适当灵活运用。

  由于疫情期间运输或进口中断,食品加工中某些成分可能不可用,或者食品包装材料无法及时提供等,对于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同样具备挑战性。如果食品企业替换使用具有与先前可用食品成分材料相似功能的经批准成分,则在考虑到安全因素(如过敏原标签和可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使用临时授权。但是,不得放宽对未经授权的健康声明的管理条例,同时坚决坚持食品标签不得误导消费者的原则。

  原本向餐饮业提供食品材料的食品企业现在可能需要寻找新的食品销售市场。同样,已经购买了食品或配料的饭店由于暂时不营业而需要寻找能够解决这些食品材料的销售点。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提供此类产品的临时销售授权,并允许使用临时加贴标签,该类关于营养成分的标签规定可适当放松(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健康声明),同时应严格遵守现有的日期标记和存储说明规定。

  虽然监管部门在执行食品条例时可以采取一定的灵活性;但是,食品安全不可忽视,标签必须提供关键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选择。若不损害消费者安全,监管部门可考虑灵活遵守相关标签规定。例如过敏原声明,耐用性(保质期),可追溯性,特殊存储条件或使用条件等关键信息,可以通过在主要标签上加贴新的标签来解决。建议食品经营者在将带有这类临时不合规标签的产品或配料投放市场之前,先与他们自己的检验人员讨论这类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

 

食品检验室:检测和分析

  由于疫情原因,部分食品检验实验室被重新分配负责测试COVID-19临床试样,监管部门面临公共部门实验室食品检测能力下降的挑战。出于确保高风险企业的食品检查力、应对消费者的投诉、食品事故及调查、管控食源性疾病的爆发等基本工作保障,食品检验室必须保障最低的微生物和化学安全能力。部分具备私营认可资格的食品实验室此时获得临时授权,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分担一部分检测工作。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必须确保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此外,公共卫生疾病监测系统识别人类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能力可能会降低,但仍应保障最低限度的国家能力。

  食品检验实验室应当应对疫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在实验室环境中SARS-CoV-2的传播风险,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COVID-19症状认知培训,例如保持一定身体距离、勤洗手、消毒杀菌以及正确的咳嗽/打喷嚏姿势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世卫组织WHO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的生物安全指南。

  当工作人员在狭小的实验室空间中独自工作且无法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时,为了确保一定的工作距离,实验室可通过分班工作和对讲通讯来降低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密度。交接班时,同样需要保持距离。工作时间表应合理安排,以便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受到感染时能够继续进行必要的工作。

  由于年度残留物监控计划暂停,若用于特定食品检测的样品量减少,食品实验室可以暂时中止对ISO 17025的认证。  

 

食品供应链完整性面临的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食品产品的成分或原材料或造成短缺,进而导致食品供应链中断。在寻找新供应商的过程中,食品企业可能缺乏对供应链完整性的关注,进而为食品欺诈提供机会。当监管部门临时暂停或取消食品采样与检测,从而暂时减弱食品安全管控时,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这一时机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疫情期间,除了官方管控力减弱以外,私营部门对产品认证和认可工作的审查与检测力度也在减弱。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查上报的涉及食品欺诈的事件,并与食品企业密切合作以评估供应链的脆弱性并保障管控工作有效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企业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必须安全可靠,除FSMS之外,食品企业还应考虑引入基于风险的脆弱性评估程序以避免食品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强调当下食品欺诈风险的增加。

  由于市民通常在家中隔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转向通过电子商务和线上平台购买食品,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网站在疫情期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食品欺诈发生风险大大提高。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线上平台的误导,有关部门需要加强食品管控和网络销售监管。由于一些监管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没有相关立法条例和强有力的管控程序,监管部门可以借助INFOSAN共享数据和信息来减少不安全的网上交易和食品欺诈。  

 

工作人员培训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在食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感染新冠肺炎的相关症状,以便能够尽早发现征兆,寻求合适的医疗护理、自我报告并及时隔离,降低感染其他同事的风险。同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食品卫生基本行为准则和食品企业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再培训,特别是关于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确保它们不会对工作环境造成污染。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求助热线或其他社交媒体渠道与公众交流时,必须保证向公众传递最新的信息和建议。应当专门组建一个由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专家组成的专业沟通团队,为消费者提供和宣传疫情期间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建议。每个监管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关于新冠肺炎的专属页面,并实时更新防疫建议,与WHO、FAO和OIE等组织的网站相链接。

  监管部门须建立公众投诉制度,并确保能够及时对此类投诉作出回应。可以将热线电话或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的专属网页作为沟通投诉的渠道。

  此外,食品企业也须及时了解最新食品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和供应充足。负责与食品企业沟通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接受培训,并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为企业答疑解惑。  

 

信息交流

  随着疫情的迅速蔓延,食品企业和广大公众越来越需要及时获得准确和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强有力的沟通策略,以防止谣言和错误信息的传播,并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最新的可靠信息。虽然目前没有食物传播新冠肺炎的相关病例,且通过食物传播新冠肺炎的可能性很低,监管部门仍有义务向公众重申卫生部门提出的防疫建议,即建议消费者在购物或处理食品时采取避免SARS-CoV-2病毒传播的相应防疫措施。世卫组织发布的疫情相关建议和信息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和宣传。

  监管部门应就如何预防SARS-CoV-2病毒在食物链中传播以及如何保障员工的健康等切实相关问题向食品企业提供咨询建议(请参见WHO指南)。同时,也应当向疫情期间改变其业务性质的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如,从实体经营转变为食品打包/外卖模式的经营者,或者创立新的食品经营业务的义务组织。

  随着对新冠肺炎的了解不断加深,监管部门应及时审查和更新相关信息。除了向食品企业和消费者公布最新情况外,还必须确保不断向有关部委通报最新情况,以促进政府采取恰当的整体措施来应对疫情。  

  WHO和FAO组织将持续密切关注疫情局势,随时监测可能影响本临时指南的任何变化。如果任何因素变化,将及时发布更新状况。否则,本临时指南将自发布之日起2年后失效。

元贞研究院(www.sziipe.com)